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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江法院:丈夫离世留下债务,妻子用行动诠释“一诺千金”

2026年04月03日 09:51:46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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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经法官倾心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高某分期偿还其与亡夫共同欠下的原告刘某45000元。该案的处理是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完美注脚。

高某与张某系夫妻,2021年3月21日,因生活需要,二人共同向刘某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高某、张某在借款人处签名,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后张某不幸因病去世。刘某多次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未果,遂起诉到院,要求高某偿还借款45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认真听取了被告高某的意见,高某提出张某死亡没有留下任何遗产,现在自己也没有能力偿还,仅同意还一半的钱。承办法官随即向高某释明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高某、张某共同向刘某的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如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承担清偿责任。经给原、被告双方做释法明理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被告高某在2026年12月底前偿还清全部借款45000元,原告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供稿:罗江区人民法院 刘小燕)


编辑:曾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