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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法院:劳动关系虽“超龄”,工伤责任仍应担

2025年07月31日 12:12:19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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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发展银发经济,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然而,超龄劳动者再就业,面临着工伤认定及赔偿难、同工不同酬、容易被辞退等权益保障难题。近日,什邡法院审结的一起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案件,为这一特殊群体撑起了法律保护伞。

刘某原系物业公司安排到某医院的保洁工,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物业公司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某天,刘某下班后受公司领导安排,在医院从事垃圾运转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事后,刘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认为刘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刘某所受之伤不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刘某遂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过审查,人社部门认为刘某为物业公司提供劳动,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应依法认定为工伤。物业公司对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起诉至什邡市人民法院。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的规定,认定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刘某所受之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官提醒: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规避工伤保险责任,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供稿:什邡市人民法院 夏智宇)


编辑:李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