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不是小事——什邡法院依法打击入户盗窃犯罪 | 晓法说案
2025年07月28日 11:09:59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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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什邡法院审理了一起入户盗窃犯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向某、曾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携带木梯、头套、手电筒、咬钳、绳子等作案工具,到什邡市乡镇寻找作案目标。二人先后在刘某家院墙外围栏内盗走鸭1只、鹅3只,在林某家院墙外围栏内盗走鸡3只。
同月26日凌晨,二被告人再次驾车携带作案工具到什邡市作案。通过搭木梯翻墙进入张某家后院,盗走鸡3只、鹅1只;后又以相同方式进入李某家后院,盗走鸡1只、鹅4只。
当日凌晨3点,民警巡逻时现场挡获一人,二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11月26日被盗的5只鹅、4只鸡市场零售价为1262元,上述家禽已发还失主张某、李某。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刘某、林某经济损失并获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认定,被告人向某、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具有累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本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案
本案明确了入户盗窃他人饲养的鸡鸭等家禽属于盗窃罪的打击范畴,彰显了法律对“入户盗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从行为性质看,家禽虽价值未必很高,但系居民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且盗窃行为发生在“户”这一具有私密性和安全感的场所,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更破坏了居民对家庭安全的基本预期,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法院的判决清晰传递出,无论盗窃财物是现金、贵重物品还是日常生产生活资料,只要符合“入户”这一关键要件,即应依法以盗窃罪论处,不受盗窃数额的绝对限制。
这一判决既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入户盗窃必受惩罚”的认知,对于强化公民家庭财产保护意识、维护基层社会治理秩序具有积极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供稿:什邡市人民法院 邱家瑶)
编辑:李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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