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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赔OR不赔?

2025年07月11日 14:21:34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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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罗江区人民法院万安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纠纷。该案的圆满调解,当事人收获的不仅是车辆贬值损失,更是人与人之间的理解与包容。

阿春刚买了十天的40万元新车在高速路上被阿林驾驶的车辆追尾,造成阿春的爱车车尾和车衣受损。阿春的爱车被送到4S点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5万余元,换车衣费五千余元。上述两项费用已由阿林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眼看该次交通事故就要圆满落幕了,但阿春认为自己的爱车刚买了十天就被撞坏,即便是已经维修好了,也会影响爱车的安全性能和寿命,阿林还应当赔偿其车辆贬值损失。阿春便委托鉴定机构对其爱车的贬值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的结果是4万余元。阿林觉得阿春的爱车已经在4S店维修如初,并不影响其安全性能和寿命,阿春系自用不是销售,不存在贬值损失。即使没有发生事故,新买的车第二天都会贬值,这是市场规律,和事故无关。同时,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标准已失效,内容前后矛盾,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双方就贬值损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阿春一纸诉状将阿林起诉至罗江法院,要求阿林赔偿贬值损失4万余元及产生的鉴定费3800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类案检索了相关案例,目前,立法及司法实务的共识是车辆贬值损失不在交通事故赔偿之列,只有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慎重考虑。本案是否属于极端特殊的情形?如不是,阿春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为了案结事了,切实化解双方的矛盾,万安法庭在庭后结合多种因素,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通过释法明理,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相互理解下达成一致意见,阿林赔偿阿春12000元。2025年6月12日,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通过互联网签署了调解协议。

本案顺利结案、实质解纷,是罗江法院万安法庭充分发挥法庭的调解职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生动实践。下一步,万安法庭将继续探索调解的新路径、新方法,推动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更好地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和调解职能,有效服务于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供稿:罗江区人民法院 何明蓉)

编辑:王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