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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江法院:违法违规干预招投标,居间合同认定无效!

2025年04月03日 12:49:10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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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原告宏冠公司与被告苏某、唐某签订《居间合作协议》,约定二被告就成都某职业学院2024年学生军训服装采购项目及新生床上用品采购项目,为原告提供居间服务,若促成原告该项目中标,则原告向被告支付该项目中标金额10%的居间服务费。协议同时约定,开标前原告先支付10万元到被告苏某的对公账户上用于“打通关系”,若未中标,被告应退还该10万元。之后,原告按约定转账10万元并参与上述两个居间项目投标。2024年5月,成都某职业学院发布中标公告,两项目原告均未能中标。原告宏冠公司多次向二被告要求返还10万元均无果,遂起诉来院。

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本案所涉及的成都某职业学院2024年学生军训服装采购项目和新生床上用品采购项目是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公开的招投标形式进行招标的,在招标过程中,原、被告签订的以“促成中标”为条件收取居间服务费用的“居间合同”,即《居间合作协议》违反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试图通过不法手段谋取中标,属扰乱市场正常秩序,损害了其他参与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该《居间合作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认定无效,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先行支付的10万元。判决后,当事人息诉服判,判决现已生效。

招投标是一种市场交易活动,由招标人事先公布采购物资、工程或者服务的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人参与竞争,择优选择交易对象。近年来,部分单位及个人为了能拿下好项目,不惜花费高额居间费用,挖空心思为中标找“门路”,试图通过居间服务,运用非正规途径促成项目中标,其行为有违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市场交易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双方建立的居间协议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民事法律关系以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要原则,具有平等性、自主性、广泛性的特征,建立有效合同关系的前提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国家政策,符合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注意尊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投标人还应当提高自身警惕意识和注意义务,确保所委托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合同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明确且对等,否则不仅无法得偿所愿,产生纠纷,而且可能财、物两空,甚至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供稿:罗江法院 夏东洁)


编辑:宋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