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法院:贪利收购非法砂石 害人害己终遭严惩

2025-03-25 16:20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刘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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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什邡法院成功处理一起贪利收购非法砂石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叶某系被告单位某公司法人,负责该单位经营管理。经查,叶某在明知他人所售砂石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单位名义进行收购。分别于2023年1月10日、15日、18日、26日2月16日及3月30日的夜间至次日凌晨时段,6次共计收购砂石16000余吨。上述涉案砂石经鉴定总价值达人民币80万余元,由被告单位用于加工销售。

案发后,被告单位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单位及其主管人员被告人叶某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被告人叶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被告人叶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叶某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处:

一、被告单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叶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叶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案

本案中,被告单位未查验相关的证明文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多次在深夜收购砂石,依法认定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应当对被告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叶某追究刑事责任。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非法收购盗采矿砂的行为实质是为犯罪"洗白"赃物。任何"低价进货"的诱惑背后,都可能暗藏犯罪陷阱。晓法提醒:企业经营者应严守法律底线,建立规范的原料溯源机制,拒收一切来路不明的资源。切莫因贪图小利,让企业蒙上犯罪污点,合法经营才是正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供稿:什邡市人民法院  邱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