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法院:没借条、欠款人失联怎么办?录音证据立大功

2025-03-25 08:58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刘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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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什邡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材料,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原告通过提交完整的录音证据材料,最终获得法院支持,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认识数年,双方以姐弟相称,情谊较深。李某经营着一家店铺,因经营需要,向王某陆续借款39万元。王某出于信任和支持,多次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现金等形式筹资借款给李某。王某向李某交付两笔现金共17万元,其余22万元为转账交易,但全部借款均未出具借条。

2024年10月,李某突然下落不明。几天后,李某用他人电话号码主动联系王某,王某对通话内容录音,录音中李某承认向王某借款并未归还,后李某再次失联。原告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该通话录音能够体现李某向王某借款的事实,证据客观真实,应予以采信,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依法判决李某返还借款39万元。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八种证据形式,分别为(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法官提醒

起诉时,录音可以作为证据递交,但以下几点需注意:

一、录音方式需合法,不得侵犯他人个人隐私。这里不得侵犯个人隐私一般是指不得在他人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隐私空间内放置窃听设备,但是不禁止在不告知对方的前提下进行录音。

二、录音应能够识别对方身份。因为录音本身大多是通过对话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录音的双方身份需要能够明确,一般要求是原、被告之间的录音,也包括和对方有代表权的人之间录音。明确身份可以通过录音中的称谓,拨打的手机号码等进行固定。三、递交录音时要附文字整理稿,递交文字整理稿有助于案件审理。

四、单独的录音证据力相对薄弱,特别是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建议辅助其他证据进行佐证,以完善的证据链条,最大程度证明待证事实。(供稿:什邡市人民法院 黄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