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法说案】犯罪分子反被敲诈,双方均落法网

2025-02-07 09:58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刘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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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什邡法院成功处理一起犯罪分子反被敲诈案。

案情简介:

2022年上半年,邓某、喻某等人与境外不法团伙勾结,利用他人银行卡取现转存,俗称“跑分”,以此为境外犯罪团伙转移资金,获取非法利益。

高某、樊某和李某得知此事后,竟动起歪脑筋,商议冒充警察,敲诈“跑分”人员。

高某、樊某和李某瞅准时机,在喻某等人正进行“跑分”活动时出现并谎称是警察办案。樊某拿走喻某的手机、车钥匙、3000元现金,并将钱给李某,三人威胁喻某若不拿钱私了就送到派出所。喻某同意以5万元私了,并联系朋友准备了钱。樊某、高某驾车带着喻某接收钱款时,被喻某的同伙邓某等人吓跑,喻某跳车逃离。

樊某、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高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樊某、高某具有犯罪未遂、坦白等量刑情节,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樊某、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违法所得三千元继续予以追缴。

邓某、喻某等其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被另案处理。

法官说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并借此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高某、樊某利用手中他人犯罪的线索,考虑到犯罪分子不会报警,索要钱财,勒索财物价值超过三万元,依法认定为“数额巨大”,应以敲诈勒索罪予以惩处。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坦白等量刑情节,作出以上判决。

典型意义:

部分不法分子成立“跑分”团伙,利用他人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另有人瞄准对方不敢声张的弱点谎称警察实施敲诈,最终双方均难逃法网。这充分警示我们,任何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莫因一时贪念而自毁前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供稿:什邡市人民法院 邱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