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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出于义气,在欠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殊不知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庭审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互不相让。什邡法院秉持“小案不小事,小案不小办”的理念,顺利将这起纠纷成功化解。
案情回顾:
原告何某某多次向被告潘某某供应水泥,并在2023年7月5日收到潘某某出具的欠条确认其欠款24480元。由于潘某某迟迟未支付,何某某找到潘某某之子潘某追要,潘某表示其父到期未付自己垫付,但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故何某某将被告父子诉至法庭。
被告潘某某辩称自己与何某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他只是介绍人,欠条是出于义气才出具,欠款不应由他支付,并强调此债务与他的儿子潘某无关,潘某意在协调却意外成为被告,父子两人都感到非常愤怒。
矛盾化解:
经庭审中调查,法官了解到欠条确系潘某某向何某某出具,潘某也的确说过“我自己垫付给你”。之所以在原告证据确凿之下,二被告仍拒不调解,是因为二被告没有认识到义气和义务的界限,没有分清协调和保证的区别。
法官向二被告释法明理后,二被告认识到自身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解开了心结,同意与原告何某某调解。法官耐心地从法理与情理两方面做工作,最终双方理性沟通,握手言和,何某某也同意减免违约金和部分货款。
法官提醒:
在本案中,因潘某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系介绍人,且即使其非实际购买人,但在事后出具欠条,明确表示欠付货款,依照法律规定亦可认定为债务承担,需承担付款责任。其子在协调付款过程中,明确表示如其父到期未付,则由自己代付的行为,依法视为作出民事保证。(供稿:什邡市人民法院 杨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