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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不仅确定了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优先赔偿权,同时确定了保险公司未办理驾照的驾驶人罗某的追偿权。现实,给被告罗某上了沉重的一课。
2023年6月5日,为解决代步及家用运送货物的问题,家住罗江区新盛镇的罗某购买了电动正三轮摩托车1辆。当日,罗某为该车办理了车辆登记,并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但未办理驾驶证。
2023年11月10日,罗某驾驶该三轮摩托车在罗中路新盛镇双石村路口与刘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罗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4年3月,刘某的法定继承人罗某1、罗某2、罗某3以某保险公司、罗某为被告向罗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80000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均不持异议,某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三原告180000元,但其同时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和第二款“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要求在其承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80000元后,有权向罗某追偿。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罗某对某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不持异议,但表示自己无力支付。
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三方达成了某保险公司赔偿三原告180000元,赔偿后以180000为限向罗某追偿的调解协议。2024年4月,某保险公司向罗某1、罗某2、罗某3分别支付60000元,共计支付180000元。近日,某保险公司向罗江法院申请执行罗某180000元,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案件启示
一次交通事故足以让一个家庭彻底破产。罗某的悲剧本可避免,知道给摩托车办理登记上牌照,买交强险,唯独不知道驾驶摩托车需要办理驾驶证,最终付出承担最终责任的代价。如果罗某办理了驾驶证,那么保险公司便无权向罗某追偿,罗某仍可以骑着心爱的摩托车奔驰在道路上。现实不容假设,罗某将以下半生的收入来偿还这笔债。
法官提醒
本案中受害人刘某的继承人是幸运的,因为罗某购买了交强险,他们得到了保险公司交强险180000元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未购买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赔偿能力弱,受害人往往得不到赔偿。在此法官提醒,为了让大家切实拥有幸福生活,购买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车主们,一定记得:一是办理登记领取牌照;二是购买一份保险,最好是交强险;三是办理证驾相符的驾驶证;四是遵守交通规则,不要酒后驾驶摩托车。(供稿:罗江区人民法院 刘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