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飞来“石”祸

2024-12-10 10:14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刘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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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哟……打到我头了!”在罗江城区某小区干活的装修工人刘大哥捂着头呻吟着,工友见状慌忙叫来了救护车,遗憾的是刘大哥在医院经过十几天的抢救后离开了人世。

事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肖某于事发当日,在案发地点的17楼2号住户内对外墙钻孔施工,但在钻孔过程中未采取安装防护渔网等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施工的安全义务,轻信自己施工不会造成人员受伤,导致钻孔的实心水泥残渣掉落砸到正在同单元2楼2号住户外施工的刘大哥头部,致刘大哥受伤后死亡。后肖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罗江区人民法院2024年11月12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作为施工人员,在高空作业时,未采取安全措施,贸然施工,被告人肖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建筑残渣掉落的结果,轻信可以避免,导致被害人刘某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肖某有自首、认罪认罚、预交赔偿款60000元(并作出相应的书面赔偿承诺)、悔罪态度好等各项情节,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适宜非监禁刑,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处罚。

【法官说】过失致人死亡罪,简而言之,是指因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法律后果。这里的“过失”,并非故意为之,而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不幸发生。它具有双重悲剧性:对受害者的家庭而言,是失去亲人的无尽哀伤;对行为人而言,则是终生的心理负担与法律的严惩。

每一个微小的疏忽都可能成为不可逆转的灾难之源。法律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定,不仅仅是对行为人的惩罚,更是对人性、责任与道德的深刻拷问。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时刻警醒,用行动践行对生命的尊重与珍惜,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供稿:罗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