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法说案】公司悄无声息被注销,所欠债务谁买单?

2024-10-24 16:45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刘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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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欠的债务尚未偿还,再次索要时发现该公司已注销,此时,债权人该如何讨回欠款呢?近日,什邡法院审结一起股东清算责任纠纷案,判决原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家居公司根据晨晖公司订货需求,完成家具定制,并向晨晖公司进行了交付。晨晖公司向家居公司出具《有关提前发货的申请》,承诺在2023年2月底前,将货款17万元分三次付清。同时,晨晖公司法人李某某向家居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对晨晖公司所欠家居公司货款的履行作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晨晖公司在支付了2万元承揽款后,余款一直未支付。2023年9月,晨晖公司法人李某某与股东胡某、李某、牟某一同对晨晖公司进行了简易注销。家居公司得知情况后,将晨晖公司的股东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晨晖公司与家居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依法成立,应属合法有效。家居公司完成了承揽事务,晨晖公司应支付相应承揽款。因晨晖公司已注销,李某某、胡某、李某、牟某未按公司法的规定对晨晖公司进行清算,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公司注销代表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消灭。一般情况下,公司解散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在清算完毕后进行。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以虚假承诺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本案判决李某某、胡某、李某、牟某承担清偿责任,有利于打击股东利用有限责任侵害其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让更多的债权人了解到公司注销后的债权救济途径,助力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供稿:什邡市人民法院 谭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