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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什邡法院在办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后在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叉车的过程中,倪某经多轮竞价最终以26000元的价格竞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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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缴纳尾款的规定期限已到,倪某却未缴纳尾款。执行法官与人在外地的倪某电话联系,倪某表示自己并非第一次参加司法拍卖,也并非第一次悔拍,不认为该行为有何不妥,坚持不缴纳尾款。
但司法拍卖并非儿戏,任性悔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随后,什邡法院重新启动拍卖程序,最终以19200元的价格成交。
基于倪某的恶意悔拍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法官向倪某释法明理,没收其保证金820元,并通知其缴纳两次拍卖的剩余价差款5980元,倪某拒不缴纳。
法院向倪某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倪某在期限内补齐两次拍卖造成的差价,倪某拒收。最终什邡法院强制执行该价差款。(供稿:什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