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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余某与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什邡法院判决余某应支付易某相应货款,判决生效后余某未按期履行,易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余某与张某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拟拍卖或者变卖后用于支付余某欠付易某的货款。张某向执行部门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张某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审理:什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的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可以通过析产的方式进行分割,而申请执行人请求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同时预留其他共有人财产份额的方式,系申请执行人选择的代位析产权利,亦是对被执行人共有财产的分割,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进行处分,并对其他共有人的权利予以保留。
故易某可以对余某与张某共有的房屋进行处分,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晓法说案
执行工作是保障生效法律文书落实、兑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后一公里”,执行工作关乎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兑现,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执行实践中,在遇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共有的财产进行处置,应予支持。但同时应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应保留案外人应有份额的共有财产变价款。(供稿:什邡法院 李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