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登记结婚,后生育婚生女刘某甲、婚生子刘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不休,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调解和好,但不久后两人继续爆发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次起诉至什邡法院,请求:1.解除原告李某和被告刘某婚姻关系;2.婚生子女刘某甲、刘某乙随原告李某生活,被告刘某每月支付婚生子女生活费2000元/月/人,教育费、医疗费凭票各承担一半,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依法登记并生育两子女,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逐渐产生矛盾。自2019年起双方已开始商量离婚事宜,虽未果,但原告又多次起诉,表明夫妻感情状况并未好转。近三年,双方日常已很少见面,原、被告对解除婚姻关系均无异议,因此,对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处理子女抚养关系时,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从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长进行判决。本案中,结合原、被告两子女长期跟随原告生活、学习亦在原告住所地的事实,并在尊重原、被告子女意愿的基础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两子女现阶段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教育和健康成长。
关于抚养费的问题,根据原、被告子女的生活、学习需要,并结合原、被告的负担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对两子女生活费确定为800元/月/人,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至其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院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婚生子女刘某甲、刘某乙随原告李某生活,由被告刘某从2024年3月1日起每月28日前给付婚生子女刘某甲、刘某乙生活费每人每月各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至婚生子女刘某甲、刘某乙年满十八周岁;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夫妻双方离婚时,法院会如何判决抚养权?
父母离婚时,子女跟随哪方生活,需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子女真实意愿。
抚养费如何计算?
离婚时,有子女家庭,未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人民法院根据子女实际需求、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确定。抚养费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止,给付方式一般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供稿:什邡市人民法院 邓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