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黄法官你好,我是上周一个纠纷案子的当事人,你们成功为我追回了欠款,今天我赠送锦旗,表示我们全家的一个感谢,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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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当事人骆先生特意送来的一面锦旗,这面锦旗的背后承载着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肯定和鼓励。
案情简介
2022年年底,骆先生在一家暖通公司购买了一个暖气设备,但该公司一再拖延安装工期且拒绝退款,骆先生向旌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同意退款。后因公司迟迟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骆先生在今年3月向旌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旌阳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法官亦多次电话联系郑某,督促其履行给付义务。但郑某未到法院报告财产,只在电话中承诺4月底履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郑某竟开始“躲猫猫”,既不接听法院电话,又不到院申报财产,于是执行法官便到其所开店铺找他,来到门店后结果发现店铺大门紧闭,郑某玩起了消失。
6月7日晚,申请执行人骆先生在德阳体育馆附近某餐厅发现郑某后,立即联系了执行法官报告情况,执行法官当即将郑某传唤至法院接受调查。
到院后,郑某拒不配合调查,不报告公司财产情况,旌阳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对其拘留15日的决定。
拘留期间,郑某反思后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并出具书面悔过书,并表示,“我充分认识到了我对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后再有此类的事情我绝对配合法院的执行程序,主动配合解决问题,一定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供稿:旌阳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