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阳法院依法打击一起隐匿会计资料的拒执犯罪案件

2023-02-08 17:00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刘浩然

四川新闻网消息 近日,旌阳法院依法审理宣判一起隐匿会计资料的拒执案件。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而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和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的处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姚某某为德阳某机械公司股东、董事。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任该公司会计,负责保管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该公司另一股东吕某某就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发生纠纷,于2020年诉至法院,经旌阳法院一审、德阳中院二审,判决该公司将2005年2月17日至2020年9月9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吕某某查阅、复制,将该期间的会计账簿提供给吕某某查阅。

2021年3月11日,吕某某向旌阳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旌阳法院向被告人姚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随后,该公司仅提供了公司章程和部分会计资料,未提供与争讼有关的会计账簿。被告人姚某某称该账簿已被老鼠毁损,无法修复。旌阳法院随即责令该公司和被告人姚某某在五日内提供给吕某某查阅。但被告人坚持称财务资料被老鼠咬烂,已被全部扔掉并打扫干净,无法履行,并附上有姚某某、张某某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及照片3张。

实际上,被告人姚某某为逃避执行义务,安排其丈夫于2021年4月到公司财务部,与被告人张某某将2009年的银行日记账1本、2009年至2017年期间的会计凭证合计51本用车辆运至一老房子内藏匿。在旌阳法院强制执行前,姚某某还将张某某等公司员工召集到一起,指示员工在相关单位调查时统一口径,对外宣称公司会计账簿被老鼠啃食损坏已被清理,以此对抗执行工作。

2021年9月27日,旌阳法院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决定。2022年初,旌阳法院执行局将该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及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裁判

旌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从犯)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此抗拒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的执行活动,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和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择一重罪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

姚某某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张某某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供稿:旌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