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人民法院:失信黑名单显成效, 失信人主动把案了

2020年01月15日 11:04:35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肖伟


一、案例提要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金昌石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某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金昌石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某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等合计161555元。

二、基本案情

原告四川省金金昌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61555元;2、判决被告从2016年9月16日起以161555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利息至全部货款付清为止(截至起诉之日约6442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155.5元,共计金额184152.5元;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8日,原告作为供方、被告作为需方、雅安市某公司作为见证方签订《石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花岗石,单价98元每平方米,数量约1500平方米,总价约14.7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约定货物。2016年9月15日,原告、被告、雅安市某公司签订《供货明细及结算清单》,明确原告向被告供货共五车,总共石材1649.52平方米,经双方扣除损耗后,确定结算金额为161555元。此后被告拖延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尚有161555元货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四川省某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四川省金金昌石业有限公司货款161555元。

二、 原告四川省金金昌石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因被告四川省某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四川省金金昌石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执行过程及处理结果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该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限其在十日内履行付款义务或报告财产,并按规定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询该公司的资产、银行帐户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在网上查询到该公司已涉案多起,仅查到在成都的帐户上有款6万元并依法冻结,执行通知指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该公司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于2018年3月6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准备近期到被执行人所在地依法开展强制执行。

按照该规定,我院将被执行人四川省某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致其公司信用、市场准入和贷款等活动受到限制。2018年6月1日一早,被执行人的代理人赶到广汉法院,在执行法官主持下,与申请人四川省金金昌石业有限公司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即将执行案款全部汇入申请人帐户。被执行人在全部履行完欠款后,请求法官将其名字从失信名单上删除,说“我公司所欠的款已全部履行,请赶快把我公司的名字从失信名单上删除,因为近期要参加竞标,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并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再也不做“老赖”。确认执行案款到帐后,申请人将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及限制消费措施的申请书交至法院,执行法官告诫被执行人的代理人列入失信名单只是执行的第一步,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要采取更严厉的强制措施,并对该公司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给予了严厉的训诫,鉴于被执行人已认识到错误并已履行完毕应承担的义务,本院当即将被执行人失信情形和限高措施予以解除。 

四、经验评析

1、执行案件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程序上具体按规定实施,确保执行过程依法依规,使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2、严格区分有财产可供执行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标准,提高执行效率,充分发挥“总对总”“点对点”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的作用,及时查控,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对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使其在信用、出行、市场准入和贷款等方面受到限制,本案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到主动上门要求和解履行义务,体现出人民法院完善信用惩戒机制的成效。

3、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媒体和网络,报道各种专项执行活动活动开展情况、执行情况,将执行成果和典型经验传递给社会各界,树立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争取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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