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法院拒执犯罪典型案件公布一
隐匿变卖财产 难逃法网终担刑责
四川新闻网德阳12月12日讯
【基本案情】
李某与程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绵竹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做出(2018)川0683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程某和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计1228750元。判决生效后,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李某于2018年7月5日向绵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及处理结果】
执行过程中,绵竹法院于7月18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责令如实报告财产情况。陈某未履行给付义务,也未如实报告财产,并于8月22日将其位于德阳某小区的地下室车位卖于他人,同时办理了车位所有权转移登记,所得价款未用于偿还本案所涉债务。11月26日,陈某故意砸毁法院公物,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措施。拘留执行完毕后,绵竹法院通知陈某于12月18 日前配合法院对其依法查封的房产进行检查、勘验、评估等执行工作,但陈某收到通知后拒不配合,致使执行工作难以开展,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执行法官认为,陈某在法院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后,明知其应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反而隐匿、变卖财产,拒不执行相关裁判内容,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其犯罪线索。
2019年3月13日,陈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刑事拘留,3月27日被逮捕。2019年7月10日,绵竹法院做出刑事判决,认定陈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刑事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陈某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9月2日,德阳中院判决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某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虚假报告财产情况,在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配合法院执行,且在执行过程中将隐匿的财产进行变卖,所得价款并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陈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做出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对此种抗拒执行的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震慑作用。
(德阳中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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