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法院:担保人无代为履行能力 被执行人被依法拘留
2019年09月20日 15:38:08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肖伟
四川新闻网德阳9月20日讯(吴丽华)9月17日,绵竹法院在执行一起买卖合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熊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拟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熊某提出找人为其担保,请求暂缓执行。随即,熊某电话联系了其女儿到庭。经法官询问,其女儿陈述名下无财产,个人也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果断决定对熊某拘留10天。
采取措施后,熊某及其家属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这才开始主动与申请人麻某联系,并积极筹款准备履行义务。据悉,双方目前已经初步达成了还款协议,且熊某的家属已经筹到部分款项准备偿还麻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所以,本案中,熊某虽然提出让其女儿为其担保,但因其女儿既无财产担保,本人也无固定收入,根本没有代为履行的能力,故人民法院才作出对其拘留10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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