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法院:擅自违反协助要求,变为责任承担者

2019年05月14日 17:00:17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肖伟

四川新闻网德阳5月14日讯

【案情简介】

李某因泓某公司拖欠其劳务费向什邡市人民法院起诉。审理过程中,李某申请财产保全。什邡市人民法院保全过程中向宏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要求其协助扣留泓某公司在该公司的到期债权42.4万元。宏某公司在签收法律文书时和签收后均未提出异议。李某与泓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结后,因泓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李某向什邡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什邡市人民法院要求宏某公司将到期债权转至该院,但宏某公司置之不理。经什邡市人民法院调查,宏某公司在该院要求协助扣留泓某公司的到期债权后,擅自支付泓某公司的200万元工程款。

【执行结果】

强制执行第三人宏某公司,扣划其银行存款42.4万元。

【普法评析启示】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常会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执行,例如要求有关单位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货款、工程款等,但是有关单位认为自身并非被执行人,可以无视人民法院的协助要求。通过本次案例,再次明确所有单位或个人都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义务,如果擅自违反协助要求,均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虽然有关单位不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但是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有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其协助扣留或提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二、违反法院协助义务应担责。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由有关单位在其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拒不履行法律协助义务应受罚。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协助的法律文书后,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履行义务并且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对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司法拘留。

 

执行干警简介:

欧阳大伟,男,32岁,法学学士,什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科科长,从事执行工作五年。负责执行涉某建设公司108人追索劳动报酬系列案件、涉某石油公司30余人劳动争议系列案件、什邡某烂尾楼执行工作等。工作之余,乐于对执行工作遇到的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并在《德阳审判》等刊物上发表;撰写的调研文章执行救助相关问题研究》曾被德阳市法学会评为优秀法学论文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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