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判系列|保证人与见证人,究竟有区别吗?

2019年03月04日 19:24:08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肖伟

【基本案情】

张某因资金紧张向李某借钱,并出具欠条一张,张某找来好友王某、刘某在欠条上签字,王某在 “保证人”处落款,刘某则署名在“见证人”处。因张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同时李某认为,王某、刘某在欠条上签字目的都是给张某做担保,所以王某、刘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刘某均辩称,自己签字是为了帮朋友忙,仅是做见证的意思,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王某、刘某的责任应当区别划分。保证作为法定担保方式中的一种,必须有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不能推定,不能臆测,对刘某而言,没有证据证明其签署见证人是保证的意思表示,不能作推定和扩大理解,保证合同关系不成立,故驳回李某对刘某的诉讼请求;而王某的落款是保证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生效,故支持李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同是出于朋友帮忙的目的,王、刘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却是天差地别。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出于“朋友义气”“帮朋友忙”“面子上过不去”等情况,随意在合同上文本上签字,不仔细阅读文本内容,不搞清签字目的,不区分落款处到底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保证人、见证人虽仅一字之差,但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天壤之别,一旦出现债务人无法清偿主债务,那么从法律层面而言,见证人无需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而保证人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特别提醒,若仅是做见证事件的发生,那么署名落款应为见证人,若是作为保证人签字,一定要谨慎审查合同内容,预估法律后果及风险。 (孟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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