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法不容 获刑受罚还补种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Q某等十一人向什邡市某镇林业站提交了砍伐各自责任山林木的申请并缴纳了相应伐区测绘费。2016年底,未等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Q某等十一人通过环切吊水等方式将其位于什邡市某镇XX村X组各自责任山林地的林木进行了砍伐。后Q某等十一人主动到什邡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十一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判决Q某等十一人有期徒刑二至三年,缓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至3万元不等,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在被砍伐林木的相应责任山按照什邡市林业局植被恢复方案进行补种和养护。
【普法评析启示】
1.滥伐林木法不容。森林作为一种自然资源,不仅具有财产的属性,而且具有生态的属性和社会的属性。森林不仅具有经济上的价值,更重要的是森林在保持水土、涵养水源、改善空气质量、防治地质破坏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从财产的角度看森林,森林是属于林权所有人的;但从资源的角度看森林,森林则是属于国家和全社会的。滥伐林木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归类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就证明了森林首先是受刑法保护的自然资源,其次才是受刑法保护的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砍伐自己责任山的林木也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和期限完成采伐,否则将构成滥伐林木,触犯法律。
2.破坏环境需修复。环境破坏者不仅要承担破坏环境的刑事责任,还会被责令承担破坏环境的修复责任,最大程度地补偿被破坏的生态。通过对被告人“补种补绿”的处罚,告诫社会公众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仅需要付出自由的代价,更需要承担修复环境的责任。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必将受到处罚。
3.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社会人的责任。拥有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是每个人的梦想,我们决不能为了个人的一时之利,与青山绿水、金山银山对立,生态环境的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必须以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保护生态环境,共建我们的美好什邡。
法官简介:
邓雪梅,女,32岁,什邡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五年,审判领域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工作之余,乐于攥写各种理论、调研文章,并在《德阳审判》、《四川审判》、《法院调研》、《民主法制建设》等刊物上发表。
法律格言:
崇法博学 明辨慎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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