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医美有风险 追求美丽需谨慎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6日,H女士到成都某医学美容诊所(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诊所)接受鼻部注射玻尿酸美容手术,交费2.5万元。次日,她的鼻部出现张力性水疮、红肿等症状;同月25日,她与诊所协商后即在诊所建议的诊疗机构进行治疗。后来,她的鼻部症状出现反复。期间,她与诊所多次就治疗方案和修复费用等协商未果。
2017年1月5日,H女士与朋友等十余人一起到诊所要求解决,诊所立即报警,双方遂到派出所商量,却无结果;1月7日,双方到华西医院检查治疗,该医院的医生诊断后认为,其症状目前无进一步治疗方案,双方便返回诊所内继续协商。经长达数小时的磋商谈判,诊所负责人杨某、胡某与她签订了《医疗纠纷一次性解决协议》,约定由诊所一次性支付H女士医疗费用55万元,双方不再产生任何费用。2017年1月9日(周一),杨某一上班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以胡某和诊所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予以撤销。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2017年4月7日,原告诊所、胡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结果】
法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遂裁定准许二原告撤诉。
【普法评析启示】
近年来,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因美容而发生纠纷的原因复杂,由于双方专业信息水平不对称,解决纠纷的过程往往历时较长,难度较大,稍有不慎,则有可能激化矛盾、发生冲突乃至恶性事件。而且,部分美容机构的资质、医生素质、治疗水平等参差不齐,因此,爱美人士在选择医学美容的路上务需谨慎。
一、选择正规医疗机构
2002年5月1日施行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卫医发〔2002〕103号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了具体的标准,意味着消费者在选择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机构时,该美容机构是拥有符合规定的床位、科室设置、医护人员、医疗设备等条件的。因此,消费者选择美容机构时应关注它是否具备从事美容整形的资质,而不是广告内容。
二、依法理性维护权益
如果整容出现瑕疵或意外事故,消费者应理性维权,具体可采取以下维权方式:
(一)冷静与整容机构进行协商。双方如果能够通过充分有效的沟通,协商处理是解决医患问题最快捷的方式。
(二)借助第三方平台。当双方自行无法达成协商意见时,则可借助医疗行政机关和各地相继设立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平台进行磋商,合理表达诉求,避免矛盾的激化。
(三)诉讼。如果采取前两种方式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也是一种理性选择。作为消费者,首先,要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如病历本、缴费发票、术前术后照片、检查报告等;其次,医疗鉴定,共同协商选择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损害伤残程度;第三,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协商调解或等待法院判决。
法官简介:
郭伟,男,52岁,现任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从事民商事审判30余年,曾经审理什邡首宗企业破产案、涉知识产权的联营案等,曾荣获四川省“十佳法官”称号,201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荣誉天平奖章”;曾任中共什邡市委、什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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