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 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2018年11月22日 15:49:48 来源:四川新闻网德阳频道
编辑:肖伟

【案情介绍】

2015年8月,Z某某骑电瓶车下班回家,途经什邡市XX小区XX路东段处,因路面窨井盖松动未放置好,且未设置警示标志,电瓶车碾压凸起的窨井盖导致程某某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路人拨打了“110”和“120”,什邡市XX派出所接警处理后,Z某某被“120”急救车送往什邡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Z某某提起诉讼,要求窨井盖管理人某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3 183元。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某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0 747元。

【普法评析启示】

 一、设施管理人应对是否尽到管理职责承担证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一般过错推定原则,但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Z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碾压松动的窨井盖摔伤的事实成立,某某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窨井盖的管理人,所提供的没有拍摄时间的照片和2015年3月维修记录,不能证明其对事发路段的窨井

盖尽到了管理职责,应当对程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二、公共设施的管理人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

公共设施在城市居民的生活当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设施的丢失、损毁等却给市民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城市公共设施管理人应对公共设施及时履行维护、修缮、保管、巡查等职责,切实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                               

 

法官简介:

廖凯,男,47岁,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本科,什邡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隐峰法庭庭长,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二十余年。2006-2007年度什邡市优秀政法干警,2007年12月荣获四川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先进个人,2014-2016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记三等功一次。

 

法律格言:

“崇法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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