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信息要担责 真伪不辨勿传播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日15时许,被告人Y某在什邡市某镇 XX街拦下一辆三轮车,将事先在家中写好“什邡政务中心有人放了炸弹,要炸政务中心闹事”内容的纸条交给三轮车师傅,在支付五元车费后,要求三轮车师傅将纸条立即交到什邡市公安局门卫上,并要求转交公安局领导。什邡市公安局接报后,立即疏散什邡市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办事群众200余人,并在周边设置警界管制区域,疏散围观群众100余人。此次行动出动了特巡警、交警、治安、派出所、刑警、国保、情报网监等各警种125人次,各类应急处突车辆及警车40余辆。什邡市政务中心采取排爆措施后,未发现政务中心有爆炸物品,后于2017年3月2日20时30分解除封控管制。
【判决结果】
被告人Y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普法评析启示】
本案作为我院审理的第一例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案件,因其影响范围广,扰乱社会秩序,在本辖区内引起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
一、公民行使权力有边界,切勿触犯法律底线。在我国,公民可以自由行使权利,但前提是不能损害公共利益。本案中,被告人Y某故意编造以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导致出动各警种100余人次以及警车40余辆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二、面对信息要清醒,不明真伪勿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真伪不明的信息,全体公民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切勿传谣;对于纷繁复杂的各类网络信息,不要一时兴起,大肆转发,扰乱公共秩序,否则,定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遵纪守法,乐享人生。通过对被告人的惩戒,让民众意识到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不仅导致社会公众心理的恐慌以及社会秩序的混乱,更会因个人不慎不当之言行,触碰法律底线。在信息高速发达的今天,我们经常能看到“万能的朋友圈求转发”这样的内容,在朋友圈时代,传播错误信息不仅影响社会诚信氛围,更会因其极快的发酵速度在民众中渲染恐慌情绪。可见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离人们并不遥远,在日常生活的信息传播中,应进行判断与分析,做到合理合法,树立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法治意识。做遵纪守法好公民,乐享幸福新人生。
【法官简介】
罗亚军,男,50岁,法学本科,现任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二十余年,撰写的调研文章在《德阳审判》《四川审判》多次刊载。曾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法律格言: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战国)《商君书·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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