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审理 监督和支持并重

2018年11月22日 15:49:33 来源:四川新闻网德阳频道
编辑:肖伟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26日,行政执法机关接报案,在某镇xx村x组石亭江河段中挡获用于盗采砂石的常林956(出厂编号9561806)装载机一台。此后,经行政执法机关调查认定盗采砂石行为系z某所为,经相应程序后,于2016年10月8日对z某作出什水罚决字(2016)33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z某1.行政罚款伍万元整。2.对常林956装载机(出厂编号:9561806)予以没收。

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的常林956装载机(出厂编号9561806)的所有人为s某,s某于2014年8月29日将该装载机租赁给z某使用。

z某认为该处罚决定没收的装载机属宋某所有,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侵犯了s某的财产权,s某与该处罚决定具有利害关系,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什水罚决字(2016)33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没收常林956装载机的处罚决定。

【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普法评析启示】

通过该案的审理,对行政执法机关正确适用财产型行政处罚具有积极意义。1.行政执法机关对z某作出的处罚决定属财产性行政处罚,财产罚重在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进行处罚,如强调该财产必须属违法行为人所有,则财产型行政处罚的功能将不能得到应有实现。具体到本案,只要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采砂行为所使用的机具即可认定为非法采砂机具,因此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s某的损失,可通过民事诉讼向z某追偿。该案的审理,破解了行政执法机关在适用财产罚处罚上的困惑,有利于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对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2.出租人在出租财产时,应当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租赁业的发展,使人们能通过财产的出租获得相应的收益。与任何一项经济交往相比,租赁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承租人不按时支付租赁费、不按时返还租赁物,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因此,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定期进行监督,将自身风险降至最低。

 

法官简介:

钱勇,现年46岁,现任什邡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员。1995年1月进入法院工作,大学文化,1998年10月起初任法官,至今审理各类案件近千件。从2012年3月起任行政审判庭庭长,审理各类行政案件近百件,积累了一定的行政审判经验和技巧,圆满审理了凤凰城业主委员会诉市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等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

   

法律格言: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管子·禁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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