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恋人成陌路 大意借款有风险
【案情简介】
原告L某与被告W某在恋爱期间陆续发生经济往来。两人分手后,原告L某认为被告W某在恋爱期间陆续向其借款40 000元,遂要求被告W某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W某向原告L某归还10 000元,余款再未支付。一审中,被告W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缺席审判。被告W某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称:因被上诉人不同意分手,上诉人才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其实两人并无借贷关系。该案经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被告W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L某借款30 000元。
二审调解:
一、W某于2018年7月15日前一次性向L某支付人民币22000元,L某自愿放弃其余欠款;
二、若W某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L某则按一审判决确定的借款金额30 00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普法评析启示】
一、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实践中有些被告认为领取开庭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就拿他没有办法,其实不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W某某领取开庭传票后,在开庭当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应保持必要的理性,勿让爱情的甜蜜冲昏头脑。恋爱期间,男女之间发生经济上的往来是非常普遍的,恋人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关系时,往往不会明确双方之间往来金钱的性质是借贷,而且几乎不会要求对方出具借条等手续。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双方感情破裂,便会产生经济上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双方之间的金钱往来属于借贷关系,这样就会导致出借方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出借方要保护其权利,应掌握如《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能够明确证明诉讼主张的证据。
法官简介:
张荣强,男,50岁,本科,什邡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23年,擅长民事审判、民事调解、执行工作。
在执行局工作期间,办理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碧碧肥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通过多方查找财产线索,成功追加黑龙江黑化有限公司,并查封拍卖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法人股,该案为我院执行当中拍卖股权的第一案;在办理四川蓥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金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引起中纪委的注意,被中纪委抽调协助办理该案并挖掘出相关贪腐案件,该案在全国范围有较大影响。在担任蓥峰法庭庭长期间,曾办理周某、吴某诉廖某1、廖某2生命权纠纷一案,该案经德阳电视台、四川电视台、中央电视台报道,对社会酒后驾车的现象,起到了警示作用。
法律格言:
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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