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允许附加任何条件

2018年11月22日 15:49:13 来源:四川新闻网德阳频道
编辑:肖伟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王某婚后,生育有刘某1、刘某2、刘某3。除刘某3对二原告尽赡养义务外,刘某1、刘某2未尽到赡养义务,现原告要求刘某1、刘某2支付赡养费及已经产生的医疗费。刘某1辩称,由于二原告在被告刘某1结婚时未给予任何资助,也未帮助其照顾子女且在地震后将政府补助的修房款交由刘某2,还将分家时分给刘某1夫妻的房屋分拆,用于修建刘某2的新房及二原告现住的后房。因此要求二原告必须要把地震后,政府补助的款项平分给刘某1,并且赔偿已拆刘某1夫妻的房屋款后,才同意支付赡养费。对于医疗费因为二原告已经支付,刘某1不应再支付。

【判决结果】

二原告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允许。

【普法评析启示】

1、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允许附加任何条件。古人说:“十月胎恩重,三生报答轻”,天下父母之爱最无私,而子女对父母之爱最吝啬,认为父母的所有付出都是理所应当。特别是当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均时,子女就会反目,并以此为由拒绝赡养,但法律规定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而不附加任何条件。正如古人说:“十月胎恩重,三生报答轻”,面对父母的养育之恩,即使子女生活不易或者家庭内存矛盾,赡养父母也是应珍惜的感恩机会。人最大的教养就是善待父母,因此,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我们为人的基本道德,不允许附加任何条件。

2、赡养不仅是经济供养,还包括精神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老年人大多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子女经济供养的要求越来越低,但在精神方面的需求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得强烈,希望得到子女的照顾、尊重和支持,比如生病时有子女的嘘寒问暖、逢年过节有子女的陪伴或问候。虽然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精神赡养的义务,但子女对父母的精神赡养更多的还是需要子女自觉承担,当父母慢慢老去的时候,我们应多些细心、用心和耐心,让他们感到快乐、幸福。

3、正确处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在大多数赡养案件中,大部分是因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均或父母对某些子女的偏心引发。父母有多少财产并不重要,而偏心才是父母对子女最大的伤害,必然造成子女不和。父母是每个人到这世上的来路,孩子天生对父母有依赖需求,因此希望借此案例提醒父母在处理子女关系时也应尽量一碗水端平,放稳自己的天平和心态,为温馨和睦的家庭创造条件,使自己也安度晚年,得到子女的尊重与照顾。

 

法官简介:

 周世倩,女,32岁,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四川大学法律硕士,什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主任,从事审判工作十年,擅长民事审判并攥写各种理论、调研文章,并在《德阳审判》、《四川审判》《民主法制建设》等刊物上发表;撰写的论文《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研究》荣获2016年度《四川审判》“资阳杯”征文优秀奖。

 

法律格言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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