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猪血旺”是一道百姓餐桌上的美味佳肴,吃川菜要整、烫火锅必点,然而,个别不良商家为使血旺看起来新鲜,在加工时违法使用甲醛,致使“有毒”血旺流向市场,危害人民群众健康。近日,旌阳区法检“两长”同庭履职,依法打击此犯罪行为,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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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旌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魏某某、彭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附带公益诉讼一案。
案件由三名审判员及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并由旌阳区法院院长胡炬担任审判长,旌阳区检察院检察长黄蕾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7日,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食品快速检测,抽样发现某市场内经营的“猪血旺”浸泡液中含有甲醛。经检测,每千克抽检样品中甲醛含量为55.11毫克,属超标。
经查,上述“猪血旺”由魏某某、彭某某夫妻二人供货。魏某某、彭某某二人供述,2018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其二人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用某农房加工生产“猪血旺”,为延长“猪血旺”的保存时间,将甲醛添加到浸泡“猪血旺”的水中,并由魏某某送货销售给德阳市区集贸市场的商户,累计销售金额约5000元。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魏某某、彭某某将国家明令禁止在食物中使用的甲醛添加到浸泡“猪血旺”的水中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魏某某、彭某某在加工的“猪血旺”的浸泡液体中掺入国家明文规定禁止在食物中使用的甲醛并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犯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裁判
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某、彭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相应刑罚,并处罚金。禁止被告人在相应期间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判令被告人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益诉讼起诉人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支付二人销售添加甲醛的“猪血旺”浸泡液价款10倍的赔偿金。判令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最基本的利益。旌阳区法检“两长”同时出庭履职,是旌阳区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院庭长办案常态化的生动实践。旌阳区人民法院将持续严厉打击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百姓幸福感的违法犯罪行为,守护好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药瓶子”,筑牢食品医药安全的司法屏障。
(供稿:旌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