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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周某参加某公司举行的“存话费送演唱会门票”活动,可是周某喜欢的明星因故不能参加演出,周某既不退话费,也不去看演唱会,却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退还演唱会的门票1280元。记者14日从成都市高新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这起因“存话费送演唱会门票”活动引发的新类型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周某要求被告支付明星演唱会门票款1280元的诉讼请求。
-明星缺席客户告上法院
原来,周某在2007年4月8日与某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存话费送“要成为新势力”中韩明星演唱会门票活动协议》,其在当日预存手机话费880元,获得价值1280元的演唱会门票一张。
2007年5月11日,该公司通过短信告知周某,演出阵容中的陈慧琳因伤不能出席,而演唱会将如期举行,若不入场观看可于5月19日起办理退还预存话费手续。而周某在接到短信后既未办理退款手续,也未去观看演唱会,之后其向法院起诉,称其是基于陈慧琳参与演出才自愿参加该活动的,现被告单方违约,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中韩明星演唱会门票款1280元。
-法院判决通讯公司没有违约
而被告方面辩称,公司推出的送演唱会门票活动,是回馈用户的行为,属赠与性质。陈慧琳系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出席演唱会,被告不存在欺诈用户的情形,周某在诉状中提及的精神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周某的诉请。
法院认为,该公司在知晓个别演员不能到场时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并提前告知原告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解除主合同,可原告并未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因个别演员未参加演出而放弃观看的行为,不能作为被告违约的理由,被告作为赠与人对此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周某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
(王鑫曲艺记者詹耘)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在记者采访中谈道,该案纠纷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代表性。法院虽然判决驳回了作为服务接受人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对于热衷于各类花样繁多的商业促销活动的商家而言仍具有警示和宣导意义。相关商家在其组织的促销活动中,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规范自己的商业行为,不得随意以不能兑现或与承诺不符的“赠送”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交易双方都应自觉诚信地履行合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该案可为今后诉诸司法程序的此类纠纷解决提供一个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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